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黄陂区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改造范围位于前川街鲁台社区,具体四至为:东至老黄武公路,南至现 状道路,西至丝绸还建小区,北至双凤大道,拟改造用地面积约为19248. 20平方米。


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前 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 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3日。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他公众可以通过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网 (http: //下载或者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双凤大道157号领取《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 (地块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并在征求意见期间认真填写《征求意见表》,经本人签字后提交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逾期未提交本人签字的《征求意见表》, 视为认可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条例规定,同意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附:1、《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

为切实改善前川街双凤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地块一)国有土地范围内危旧房集中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三)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七、 安置补偿方式: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选择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按一户计算。
3、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奖励政策时间段内签约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外的,按届时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5平方米以内的(含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房,以户为单位进行购买,被征收人分户或选择多套安置房屋的, 不享受此购买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和省市区制定的有关补助奖励政策标准之和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X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搬迁费、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有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一)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三)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 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 需被征收人提供建房审批相关手续。
(四) 被征收人对依法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有异议 的,可申请房产部门予以确认。
1、 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 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暂按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 进行补偿,最终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标准 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相互结算的依据。
2、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 过渡,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季度领取。 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增加 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 安置房屋达到回迁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回迁 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止发放。
4、 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 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 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 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由选定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3年前的效益情况、停产停 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 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 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进行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在改建原地按照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的建 筑方案进行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 范执行。
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残障行动不便户可考虑优先安排楼 层外,其佘按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腾退时 间的先后和安置房屋户型分类依次排列,由被征收人通过协议 约定或以抓阄的办法,确定安置房屋的门栋和楼层。
1、 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 人进行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不结算层次差价。
2、 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 收人回迁具体时间。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 单位的测绘面积为准。
1、 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应调换标准面积部分的 相关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r超出应调换标准面积 部分的相关权证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 产权调换房屋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用由被征收人 按国家政策规定交纳。
1、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 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 征收补偿。但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前,住宅房屋作为商业门 店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实 际经营面积部分给予经营性补助。首层经营面积部分的补助标 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店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 30%;二层及以上部分,在首层经营面积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按每上升一层调减5°/。的标准进行补助。经营性补助以货币化 方式进行。
2、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8%的标准进行补助。
3、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 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 租人。
4、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 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 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 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
5、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家庭成员)给予每户3000 元的回迁入住困难补助;对伤残智障生活困难家庭(含家庭成 员)给予每户6000元的回迁入住困难补助;对患有重大疾病 人员家庭给予每户10000元的回迁入住困难补助。
符合上述补助政策的对象及家庭(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 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补助资金以单项补助政 策为计算依据,不重复累计进行计算。
1、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签约并将房屋腾退 给征收人的,按下列政策标准予以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1)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退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优价房 屋购买冲抵款。
(2)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在第8日一20 曰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户8000元的优 价房屋购买冲抵款。
(3)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曰起,在第21日一45 曰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优价 房屋购买冲抵款。
(4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曰起,在第46日至公 告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元 的优价房屋购买冲抵款。
2、在上述奖励政策时间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 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时享有5平方米以内的(含5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房优价购买面积;产权调换 房屋的成本价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 树、水井、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武价房[2005] 11号文件标准执行或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
(二) 装修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涉及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分配补偿。门窗和房屋结构不在房 屋装修补偿之列。
(三) 水、电、电话、宽带、燃气、空调、太阳能、有线 电视等,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行报装和迁移价格进 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超过原数量和等级范围内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予以恢复还原并支付相关迁移费用;如涉及新增报 装的,其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五、被征收人对涉及的评估补偿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 评估结果公示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向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六、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房屋权属 证书等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统一组织拆除,被征 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建(构)物和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 及相关设施。
十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 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达不 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向公证机 关办理补偿款公证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 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十八、通过提供虚假证件或以欺骗手段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的,由协议签订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 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 补偿决定。
二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曰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 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