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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定制中途要求一次性付款不同意就只能认栽?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4日电(郑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属于违约?已收取的定金是否需要返还?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案件。

  2025年7月,小华(化名)与百贸公司(化名)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百贸公司为小华提供全屋定制产品,合同总价款为65713元,但未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小华当场支付定金20000元以及支付100元用于购买百贸公司推荐的“100抵1000”优惠券。2025年8月,百贸公司向小华交付设计效果图,并要求小华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小华认为百贸公司在签合同时未告知是支付全款后再生产,在中途擅自增设了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双方协商未果,小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庭上,百贸公司则认为支付全款后再生产,符合行业惯例与合同目的,小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没收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为20000元,超过了合同总价款65713元的20%(13142.6元),超出6857.4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案涉订货合同未对付款方式有所约定,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一致意见,小华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其法定权利,其行为不能视为违约。由于百贸公司未对全屋定制产品进行生产制作,亦未举证证明小华行使任意解除造成其损失的具体金额,百贸公司无权要求没收小华的定金。鉴于全屋定制具有个性化需求明确、交货周期较长、资金成本较大、付款方式灵活的特点,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百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先支付全款再生产,不能视为百贸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小华亦无权要求百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法院判决,百贸公司退还小华支付的20000元以及购买优惠券支付的100元。百贸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要以主合同存在违约为前提条件。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定权利,权利方不应因权利的行使而在法律上承担与义务的违反一样的法律后果,所以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不能视为违约。若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时,则定金合同生效,此时承揽人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承揽损失的责任,但不能把“赔偿损失”简单地等同于“没收定金”,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则无赔偿。

  1.合同条款“写清楚”:在签订全屋定制、装修等承揽合同时,一定要把付款方式、付款节点、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白纸黑字写进合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2.定金数额“别超纲”: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在支付定金时,要算好比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行使权利“有边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虽然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遇到纠纷“讲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设计图纸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完)